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5月6日公布一起上月發生的運輸罐車中毒事故調查結果,確認為一起因有限空間違章作業和盲目施救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6年4月3日11時43分許,龍門縣永漢鎮官田村社湖村小組一倉儲點發生一起運輸罐車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受傷昏迷,直接經濟損失約60萬元。日前,縣政府審議通過了龍門永漢“4·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池某嘉個體倉儲點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因用于清洗罐體作業的污水含有超量的硫化氫、甲硫醇、甲醇等有毒有害氣體,導致范某略、鄭某英進入罐內作業時中毒暈倒,陳某輝未做好安全防護盲目入罐施救,導致事故后果擴大。
調查認定,主要負責人池某嘉,未履行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職責,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2026年4月5日,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龍門縣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池某嘉個體貿易經營復合碳源倉儲點現場管理人員陳某輝,負責事故現場清洗罐體作業現場指揮,安排作業人員違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將其涉嫌違法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池某嘉個體倉儲點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龍門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按規定將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及時移交相關單位處理。
(來源:澎湃新聞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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